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6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營偵字第1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就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此刑法第324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林黃月敬 為被告之祖母,為直系血親關係,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中就被告所觸犯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部分(與偽造文書部分係屬數罪之關係),依前揭即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據告訴人林黃月敬具狀撤回此部分之告訴,依照前揭說明,本件就竊盜罪之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豔
法官施介元法官林臻嫺本件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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