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佳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佳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葉佳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6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