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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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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