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六四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甲○○、乙○○、丙○○、 林蘭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