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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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丙○○、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等罪嫌重大,又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恐嚇取財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鍾素鳳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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