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宇正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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