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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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