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