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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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志具保人嚴陽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47號、106年度執字第4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陽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嚴陽祥因被告陳信志犯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經具保人繳納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由具保人嚴陽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24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開立之10
6年7月4日拘票、司法警察106年7月14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15日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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