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