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贓物罪、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經彰化地院、苗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兵役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共同牙保贓│贓物│竊盜│偽造文書│││例│制條例(施│制條例(施│物│││││││用第一級毒│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11│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月(定刑1│月(定刑1│月(定刑1│月(定刑1│年(定刑2│年(定刑2│年(定刑2│││年8月)│年8月)│年8月)│年8月)│年2月)│年2月)│年2月)│├────┼─────┼─────┼─────┼─────┼─────┼─────┼─────┤│犯罪│93年8月19│93年12月底│93年12月底│94年1月間│93年9月6日│93年12月5│93年12月5││日期│日遷址,同│某日起至94│某日起至94│││日│日│││年11月10日│年3月3日止│年3月3日止│││││││未報到接受│││││││││召集│││││││├────┼─────┼─────┼─────┼─────┼─────┼─────┼─────┤│偵查年│彰化地檢93│台中地檢94│台中地檢94│苗栗地檢94│台中地檢94│台中地檢94│台中地檢94││度及案│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號│9364號│第1547號│第1547號│5009號│16189號、│16189號、│16189號、│││││││95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第3180、60│第3180、60│第3180、60│││││││79、6719號│79、6719號│79、671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苗簡│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實││第167號│第1315號│第1315號│10字第號│第2063號│第2063號│第2063號││審├──┼─────┼─────┼─────┼─────┼─────┼─────┼─────┤││判決│94年3月28│94年5月31│94年5月31│95年1月10│95年8月30│95年8月30│95年8月30│││日期│日│日│日│日│日│日│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苗簡│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決││第167號│第1315號│第1315號│10字第號│第2063號│第2063號│第2063號││├──┼─────┼─────┼─────┼─────┼─────┼─────┼─────┤││確定│94年5月9日│94年7月25│94年7月25│95年2月20│95年11月13│95年11月13│95年11月13│││日期││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備註│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台中地檢95│││年度執助維│年度執助維│年度執助維│年度執助維│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字第1638號│字第1638號│字第1638號│字第1638號│11474號│11474號│114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