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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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成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是否承租坐落雲林縣○○鄉○○村○○路○○○巷○○
號、雲林縣○○市○○路○○巷○○號5樓之房屋?如是,請提出載有租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每月實際支出房租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住、居所水電費、瓦斯費及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教育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㈢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民國103年12月、104
年1月薪資明細表(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有,請一併陳報相關資料,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說明配偶梁○佩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聲請人與配偶就
3名子女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費用?並提出配偶、子女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㈤說明受扶養權利人曾○助、曾于○婉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收
入金額?並提出 曾正助 、曾于 小婉 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㈥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
㈦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㈧說明聲請人曾成福、配偶梁○佩、受扶養權利人曾○助、曾于
○婉、曾○○、曾○○、曾○○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或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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