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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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05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亨禮安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陳明 滄、 陳明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票面金額。(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原本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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