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首奕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聯拓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禮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