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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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首奕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聯拓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禮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