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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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號、第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本件被告係以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甲○○與乙○○之受傷,其一行為觸犯二個過失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影本一份在卷可稽,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