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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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甲○○前因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八十四年二月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