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被告金包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巷○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被告甲○○住台北縣○○鄉○○路○○巷○號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金包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及被告丙○○之住居所地均在台北縣金山鄉,侵權行為地亦在台北縣金山鄉台二線三六公里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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