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0日犯侵占罪(聲請書誤載為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55號(偵查案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8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