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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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7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及94年度聲字第1525號、95年度聲字第286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核閱無誤,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5年度聲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