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辯護人沙洪律師
余西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固定居住所,無逃亡之虞,自羈押至今,全家生活頓失重心,且被告於本案羈押前,已論及婚姻,因羈押而成泡沫幻影,亟賴被告返家完婚,懇請鈞院准許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4月3日、6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前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且聲請人之親人若符合社會救助申請條件,亦可由相關主管機構介入安置與扶助,無須聲請人親力為之;又所述被告即將成婚一情,縱認屬實,此私人事務亦不足以阻礙國家刑事審判權之順遂進行,故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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