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並經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除編號2部分: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1014號」外,其餘均同附表所示。
本院經核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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