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5號上訴人 黃少鋒
何千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育甄 、 楊文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元(計算式:122,500+50,000=172,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