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56號原告 陳佳宜 法定代理人 賴美秀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告 陳晉 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交付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0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並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原告提出上開2筆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上開2筆土地面積分別為28平方公尺、67平方公尺,於民國107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7645元、57500元,則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8萬6560元【計算式:(28×47645)+(67×57500)=0000000】。又依原告提出上開建物之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237900元,故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2萬4460元(計算式:0000000+2379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