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1號原告 楊雪鳳
卓麗芬 趙世彥 被告協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及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監察人關係均不存在,並主張原告楊雪鳳、卓麗芬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給付至民國107年10月1日止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992,012元。倘獲勝訴判決,因涉及董事、監察人與被告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影響範圍不僅止於前開營業稅額,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不明確,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165萬元,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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