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81號原告健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忠政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1樓(權利範圍全部),與其共用部分即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上開建物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6,700元(即依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核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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