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邱文堅 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9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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