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告 李敏龍 被告 鄭湘琪
陳家瑩 陳韻如 廖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製作分配表中對被告之分配金額予以剔除,並主張原告因而可增加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416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6,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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