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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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顏文雄 被告 陳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6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周瑞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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