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12號原告豐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4萬1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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