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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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8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癸○○相對人壬○○相對人辛○○相對人庚○○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賴深池 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相對人壬○○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六年七月四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壬○○以賴深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屆期應將借款如數清償,並有利息之約定,依年利率10%按月計付,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壬○○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即未繳納利息,該筆借款業已屆期,但相對人壬○○亦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查案外人賴深池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亡故,已知有權繼承者中均未拋棄繼承且無辦理限定繼承情形。故相對人等九人自應承受賴深池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聲請人將之列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本件聲請當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振崑┌──────────────────────────────────────────────────────────────┐│附表:95年度拍字第4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大溪││689│建││7│4.0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