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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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得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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