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上訴人 劉綸惇 被上訴人 沈劉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於上訴狀中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亦無從核定其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具狀補正,並依上訴聲明,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之徵收方式,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倘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巧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