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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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45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劉瓅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鍾金蘭 (即 張碧煥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鍾金蘭(即張碧煥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張鍾金蘭與被繼承人張碧煥已於民國93年12月23日離婚,因而張鍾金蘭並非張碧煥之繼承人,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