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楸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楸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3年7月27日13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米卡服飾店」門口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服飾店擺放在外面攤位之SWEET牌黑色上衣1件(價值新臺幣490元),得手後未予結帳,即行離去,嗣經該服飾店店長 李佳珉 發現失竊,調閱監視錄影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楸雁業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死亡,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報表各1份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