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再字第4號抗告人 林鈺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108年度停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