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6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債務人 林佳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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