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9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因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5年4月20日本院95年度票字第5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有誠意清償債務,然最近健康及經濟情況欠佳,致未依期清償。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28日所簽發之本票1紙,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然經相對人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形式上審查,尚無不合,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張育彰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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