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47號
原 告 吳姿萱
被 告 唐開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89號)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6日前往被告開設之「晶
明眼科診所」夜間打工,詎被告竟於107年9月要求原告與
其發展婚外情,原告拒絕並於同年10月離職。被告竟基於誹
謗及偽造文書等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期間,分別冒用 王小婷
、 王三章 、 黃榆婷 等人之名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
所示之寄件地點,寄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陳情函」予附表
所示之收件人(以下合稱系爭信件),指謫、傳述原告有如
附表所示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
原告之名譽。被告寄發系爭信件至原告學校及實習場所,目
的無非係為使原告無法完成實習,順利畢業,或毀壞原告於
職場上之名譽,進一步摧毀原告之職涯。被告所為已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
院按:原告誤載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漏未
陳明 願供擔保)。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不否認有寄發系爭信件之事實,惟否認有
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意圖,兩造間亦從未有任何情愛糾葛或
不當男女關係。實則,原告於106年6月間至被告開設之診
所打工,在診所工作表現認真,被告對原告一直鼓勵有加,
詎原告於107年2月至7月實習時交往異性朋友,在107年
8月14日未經其父同意在後頸部刺青,被告擔心原告刺青外
露,會損及其個人名譽,又擔心原告結交損友學壞,不能見
壞不救,才寄發系爭信件希望學校能規勸原告改善其違反校
規之不當行為。被告寄發系爭信件前有合理查證,並非不實
誹謗,不會對原告之社會人格評價產生貶低效果,況原告於
於本件刑事案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
檢察事務官偵查時(偵查案號:臺南地檢署108年度營偵字
第40號,即本院刑事庭108年訴字第108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下稱另案,偵審過程詳如後述)亦自陳學校及實習院所均
未對原告進行任何處置,嗣原告畢業後迄今亦在醫院順利工
作,足見其職場名譽及職涯未受影響。綜上,被告僅出於善
意,提醒原告師長對原告多加注意,原告主張實屬誤會,惟
被告仍願以6萬元賠償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
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
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曾於上開時、地寄發系爭信函之行為,業據原
告於另案偵查時指訴明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前開
行為所涉刑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由
本院刑事庭另案判決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等情
,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此部分之事
實,均堪認定。
㈢被告多次於另案偵查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故意,雖曾於另案
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於本件審理時復稱係不懂法律才
認罪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然細繹被告自偵查迄本院審
理時之辯詞,一再聚焦在原告「頸部刺青」,辯稱係「為原
告好」才寄送系爭信件,姑且不論被告指謫原告刺青及其刺
青之動機等節是否為真,性質上均屬涉及原告個人私德且無
關公益之事,被告故意將原告個人隱私接櫫於如附表所示之
原告師長、醫院院所人員,在信中稱應「讓原告停止實習」
、「接受心理輔導」、「記二大過至留校查看」等語,美其
名立意良善,實在使原告因個人私行在校內、業界接受公評
。被告既為原告曾前往實習診所之醫師,如對原告品德、工
作專業或學校之教育方針有所質疑,自非不得以正常管道,
向原告本人或其學校師長理性溝通、反應,卻捨此舉而不為
,冒用他人名義廣發系爭信件,其動機已有可議。再觀系爭
信件中傳述關於「追求男女情慾」、「疑似吸食安非他命」
、「在台南市區色情場所涉足色情交易」等言詞,被告亦未
能提出證據證明為真實,竟僅以原告之個人社群網站上有頸
部刺青或前往餐酒館消費之照片為其論據,其間推論顯與一
般人之認知存有落差。而所謂「追求男女情慾」、「疑似吸
食安非他命」、「涉足色情交易」等行為,依現今社會通常
觀念而言,係非為一般人廣泛接受,或有悖善良風俗、已觸
犯法律之行為,均屬減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言論,被告為長年
執業之醫生,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應深知此對醫護人
員形象傷害非輕,卻未進一步查證即妄加傳述,綜上各節,
自難認其無貶抑之意。被告辯稱其無妨害名譽之故意,係基
於善意云云,難謂非為避重就輕,試圖轉移焦點之詞,本院
尚難憑採。被告寄發系爭信件之行為,自屬對他人之人格尊
嚴有所減損,而為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至明。
㈣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應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其金額是否相當,應以實際加
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
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
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
、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有前述冒
用他人名義寄送系爭信件之行為,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受到貶損,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因之精神上
承有重大痛苦,依前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
對於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本院審酌
原告於另案事發時仍為在學學生,106年、107年申報之所
得分別為3,000元、1,500元,名下無財產;被告為大學畢
業,職業為醫生,自行開設眼科診所,與其配偶及2名子女
同住,尚有母親需扶養,106年、107年申報之所得分別為
199萬5,060元、7萬4,478元、名下有土地1筆、田賦3
筆、房屋1棟、汽車1部,業經兩造於另案警詢、偵查時陳
明在卷(見另案警卷第9頁、第1頁,另案訴字卷第47頁)
,並有本院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
稽(見本院財產卷第1頁至第11頁)。兼衡兩造之教育程度
、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暨被告另案犯後態度及事後表達
之賠償意願(見另案營偵字卷第142頁、本院卷第99頁至第
115頁)、對原告人格名譽貶損之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於12萬元之範圍內,應屬允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屬過高,應予駁回。
㈤至被告另聲請本院傳喚原告友人到庭作證,以了解被告向學
校檢舉原告違反校規之原因是避免原告誤交損友,並非故意
妨害名譽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然按證據調查原由審理
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若認事實已臻明瞭,自可即行裁判,
無庸再為調查,此為事實審法院衡情斟酌之權,要非當事人
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889號判例、95年度台
上字第185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寄發系爭信件係基於
妨害名譽之故意,為本院認為已臻明確之事實,業如前述,
況被告雖稱其待證事實在證明其無妨害名譽之故意,但細繹
其證據調查之聲請狀之陳述,卻又著眼在原告與友人之私人
交誼情況,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未明,亦不能合理被告未加
查證即寄發系爭信件之行為。從而,被告上開證據調查之聲
請,經核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所負損害賠償之債
務,係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
,始負遲延責任,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10月2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見附民卷
第9頁),即應以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認定發生催告效力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自108年10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萬
元,及自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被告之聲請,酌定其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如主文
第4項所示。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且原告聲
請漏未陳明其願供擔保)業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第392條第2項,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吳宣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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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冒用名稱│寄件時間│寄件地點│收件人│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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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小婷│107年10月│臺南市新營區│ 大林慈濟醫 │1.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情│
│││9日上午11時│民生郵局│院護理部護│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部│
│││32分││理主任│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之│
││││││目標決心圖案。│
││││││2.讓吳姿萱實習生停止實習,去除│
││││││刺青,接受心理輔導,不再受男│
││││││友情慾控制。(附被告從網路所│
││││││搜尋之吳姿萱照片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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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三章│107年10月│臺南市新營區│ 敏惠 醫護管│1.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情│
│││12日上午8時│民生郵局│理專科學校│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部│
│││48分││校長及護理│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之│
│││││系主任│目標決心圖案。│
││││││2.讓吳姿萱實習生停止實習,去除│
││││││刺青,接受心理輔導,不再受男│
││││││友情慾控制。│
││││││3.吳姿萱立即暫停實習,並記二大│
││││││至留校查看,才能棒醒沈迷男女│
││││││情慾之吳姿萱。│
││││││4.吳姿萱目前行為,已明顯不適合│
││││││續護理科外面醫院之實習,應等│
││││││其處理好刺青及男女情慾,情緒│
││││││管理,再繼續外面醫院之實習。│
││││││5.依據吳姿萱照片所示,目光呆滯│
││││││,疑似被男友等人餵毒安非他命│
││││││等物,應請檢警相關單位查查。│
││││││(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吳姿萱│
││││││照片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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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榆婷│107年10月│臺南市新營區│敏惠醫專葉│1.吳姿萱在頸部刺青purpose,肩│
│││19日上午8時│民生郵局│ 至誠 校長│又刺青愛心,代表決意追求男女│
│││32分│││情慾。│
││││││2.又在臉書照片上看到露肩暴露的│
││││││黑色小禮服,特效照片12:32午│
││││││夜時分,臉上情慾迷茫,好似吸│
││││││食安非他命,享受男女情愛,裸│
││││││露肩膀露出愛心刺青及大腿,在│
││││││五專畢業服照片也露出小腿及大│
││││││腿,另外一張乾脆把畢業服脫了│
││││││,只剩小小底褲,及內部黑色內│
││││││衣,只露出全部大腿小腿,是要│
││││││勾引男人嗎?真乃敏惠豪放女,│
││││││傳聞在台南市區色情場所有敏惠│
││││││學生涉足色情交易,應所言不虛│
││││││。│
││││││3.吳姿萱表現令人不敢想像,敏惠│
││││││醫專之教十分失敗,滿腦子│
││││││男女情慾,精卵衝上腦,如何去│
││││││實習,如何在畢業後担當負責照│
││││││顧病患之護理。│
││││││4.應立即停止實習,去除刺青,並│
││││││記二大過及留校查看,若仍不配│
││││││合去除刺青,並遵守校方規定,│
││││││應開除端正校風,否則學妹們一│
││││││起仿效,刺青搞男女性愛。(附│
││││││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吳姿萱照片│
││││││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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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三章│107年10月│臺南市柳營區│臺南市官田│1.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情│
│││31日下午1時│柳營郵局│區衛生所邱│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部│
│││32分││護理長│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之│
││││││目標決心圖案。│
││││├─────┤2.讓吳姿萱停止實習,回去學校,│
│││││成大醫院護│去除刺青,接受學校心理輔導,│
│││││理部主任│不再受男友情慾控制。(附被告│
││││││從網路所搜尋之吳姿萱照片數張│
││││├─────┤)│
│││││衛生福利部││
│││││彰化醫院護││
│││││理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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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榆婷│107年11月│臺南市新營區│敏惠醫專葉│台南市○○路○段○○○號 狄斯耐 │
│││12日│郵局│至誠校長│咖啡坊二樓常有學生妹坐枱,可做│
││││││色情交易,聽說假日也有貴校學生│
││││││在此工讀賺錢,最近有人提供照片│
││││││,不知是否貴校護理科五年級學生│
││││││吳姿萱?(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
││││││吳姿萱照片及多數不知名女子在音│
││││││樂餐酒館玩樂之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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