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75號聲請人 李宜臻 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清海 2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99年度親字第1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清海2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資料相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