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2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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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2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276號上訴人甲0000000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原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雖略以:病人有確實到診,故可申請診察費,原審就藥價及藥事調劑費是否核扣之認定均有錯誤,請依法同意上訴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金圍法官林文舟法官曹瑞卿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