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江秋塗 送達代收人 劉美麟 被告方 馬俊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謝濰仲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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