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易字第3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