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九三號、九十二年度執聲丙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仿義大利貝瑞塔(BERETTA)廠製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九三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無罪判決確定在案,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仿義大利貝瑞塔廠製之改造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把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一○○四五七九六號槍彈鑑定書)認具殺傷力,應屬違禁物。
且被告甲○○因涉嫌持有扣案之改造手槍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故扣案之改造手槍實際所有人不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將扣案改造手槍一把單獨宣告沒收,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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