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羅簡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
被   告  楊芷閔
       吳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芷閔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依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
規定,邀同被告 吳淑真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依約被告應於該教育階
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
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楊芷閔未依約履行繳納
,迭經催討無效,依上開借據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
告即應一次清償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
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96,8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催收/呆帳查
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債權金額附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5至17頁;第20頁;第42至47頁),核屬相符,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6,8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
附表:
┌───┬─────┬─────────────┬─────────────┐
│債務人│積欠本金│積欠利息│積欠違約金│
││├────────┬────┼────────┬────┤
│││起迄日│週年利率│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
├───┼─────┼────────┼────┼────────┼────┤
│楊芷閔│196,818元│自106年7月1日起│1.15%│自106年8月2日起│0.115%│
│、吳淑││至106年12月26日││至106年12月26日││
│真││止││止││
││├────────┼────┼────────┼────┤
│││自106年12月27日│2.15%│自106年12月27日│0.215%│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2月1日││
│││││止││
││├────────┼────┼────────┼────┤
│││││自107年2月2日起│0.430%│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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