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惟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已無羈押之必要。另被告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及年幼子女端賴被告扶養照顧,懇請准予停止羈押具保候傳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二號、第二八五一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七○號),本院前以被告之自白及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羈押在案。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所陳理由俱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且該羈押原因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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