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8日及95年5月26日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7月4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20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77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於96年7月2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