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號、第九六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十八時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扣除查獲至採尿之時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先後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同年二月七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南投縣○里鎮○○街○○○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一六公克)。而被告因上開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八四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入所執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於同年七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號、第九六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號、第九六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無訛(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一六公克),此有該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8100號鑑定書一份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號偵查案卷第二一頁可憑。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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