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111號原告甲○○被告 賽細妮 〈SAY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兩造主張及抗辯: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9年10月11日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未料自95年03月26日被告返回柬埔寨後,一去不復返,迭經尋訪無效,乃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正本、結婚證明書、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均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父親 蕭榮祺 、兄 蕭憲堂 到庭證稱:被告拿到身分證後,趁家人去旅遊就跑掉,無法連絡,都沒有消息等語屬實,且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勞健保資料結果,亦無從連絡被告使之到庭,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90年06月14日入境後即未再出境臺灣地區,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5月25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961105875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89年10月11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告與原告為夫妻,而未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又未提出有何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或不堪同居之情形,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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