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
9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本件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楊昱辰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