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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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五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五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變造之台北縣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台北縣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壹張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之署押共貳拾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台北縣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壹張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之署押共貳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上記載:竟持「甲○○」之身分證件(應予更正為執業登記證,應係誤載)供員警查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許證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變造執業登記證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特許證罪。又被告將變造之執業登記證置於擋風玻璃前,每日開車營業時行使之,其多次行使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此部分聲請人漏未論連續犯,應予補充)。再被告接續於夜間訊問同意書、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家屬通知書上偽造署押後,交付值勤警員,應成立刑法第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人僅論以偽造署押罪,應予補充。又其乃接續為之,僅論以一罪。其偽造署押之犯行,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二罪,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被告行使變造特許證罪部分並遞加重之。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並無不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手段、方法、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扣案變造之台北縣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張,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其影印而得,應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再被告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警訊筆錄、夜間訊問同意書、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家屬通知書上偽造「甲○○」之署名及指印共二十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晉佳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偽造內容│數量│├───┼─────────┼──────────┼────────┤│一│南港分局警訊筆錄│署名一枚、指印十二枚│共十三枚│├───┼─────────┼──────────┼────────┤│二│夜間訊問同意書一紙│署名及指印各一枚│共二枚│├───┼─────────┼──────────┼────────┤│三│權利告知書一紙│同右│共二枚│├───┼─────────┼──────────┼────────┤│四│逮捕通知書一紙│同右│共二枚│├───┼─────────┼──────────┼────────┤│五│家屬通知書一紙│同右│共二枚│└───┴─────────┴──────────┴────────┘